2005年5月,泉州中医学院教师林某,以分租的形式,向陈某租住了其位于市区东街一套商品房中的一个房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05年6月4日~2008年6月4日。
2006年1月中旬,陈某将该套商品房转卖,但由于3年的租赁合同还未到期,双方产生了纠纷。
房东陈某于2007年3月12日、26日,分别以书面形式给租户林某发通知。第一份通知,陈某说因买主婚期迫近又要装修房屋,因此希望林某能提前搬迁,并许诺给林某一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200元搬迁费,如能在4月15日前搬迁,还加奖333元;第二份通知,陈某希望林某能于6月9日,在另一单间租户的合同到期后,与其一同搬出。对于这两份通知中的要求,林某以陈某未提前3个月通知为由,都拒绝了。双方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和解。
租户:没提前通知不合法
昨日中午,林某向记者提供了租赁合同、收据等材料,说明他与陈某的租赁关系。“我不是故意为难他,但是他这样突然就把房屋卖出去,又要我搬走,我实在接受不了。”随即,林某拿出一本最近的《合同法》说:“为了这个事,我已经研究这本书很久了。”
记者注意到,林某在《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229、230条下画了线。这两条是这样写的:房屋发生买卖,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且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林某说,按照这个法规,陈某要他提前搬出去与法不符。
房东:不按时交租金可解约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房东陈某。“我的房子已经卖给别人。由于现在只有两个房间住人,我不仅每个月要自己贴钱付整套房的房租给买方,还被人说没信用。”
陈某首先向记者承认与林某的租赁关系,也坦承林某所提供的法律依据确实有理。“但我提前结束合同也是有法可依的。”陈某从身上掏出了一本精编的《合同法》向记者说:“根据新法第十三章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陈某说,双方在合同中是约定每月的前三天支付租金,但林某2006年7月至12月都是在7日左右交,并且2007年1月的房租没付,直到2月才补交。
对此,租户并不否认。林某说,由于工资都是5日发的,他很难在4日前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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