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六条适用廉租房、经适房、租房的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已获国务院批准并下发。该《通知》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提出了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优惠幅度极大,主要体现在六条免税政策上: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税务专家提醒,由于上述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因此,在去年我国土地使用税税额提高两倍及国家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将更加受益。
旨在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购房、租房者而言,最直接的受惠当属“免征印花税”以及“免征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个人所得税”。不过,有专家对政策能起多大的作用存有疑虑,比如出租房屋可获部分税收的减免,但“收租公”、“收租婆”会否自觉降低租金“反哺”给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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