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组
“这不关我们的事”
店主们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上面显示,合同的甲方是泉塘围仔居民小组,乙方是胡志刚(盖有手印)和另外一个人,可这个人的名字被涂改液涂掉了。不过,店主们认为这个被涂掉的就是那位陈姓负责人。
店主们说,这份复印件是从泉塘围仔居民小组组长黄闰桥那里复印过来的。当时黄还透露:三四天前,那位陈姓负责人过来涂改了合同上自己的姓名和手印。对于店主们的投诉,黄表示“我们也正在找他们,店主们被骗的招商款,与居民小组无关,因为我们已经把厂房租赁给了经营商业城的老板胡先生”。
电话中,黄闰桥对记者说:“我们的厂房5月份才交付给他们,店主一般都是在这之前招商进来的,不关我们的事。”
当天下午,店主们向寮步镇泉塘派出所报了警。
“居民小组应担责”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的王海(王海博客,王海新闻,王海说吧)峰律师就此认为,首先应明确一点,村里的土地是集体财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如果把村里的房子出租或是承包给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2/3以上的村民同意。否则,村民小组和任何组织或个人建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关系是不合法的”。另外,商业城的所有权是属于村民小组的,招商人只是承包了经营权。在承包关系合法的情况下,经营者承担不起的责任由所有权人,即居民小组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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