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粟先生最近很恼火,自己一次性支付5万元房租,和房主签订了一个期限为10年的租房合同,如今租约未满,房主却偷偷将房子卖了,新房东又将房子租给了别人。
粟先生说,2007年1月18日,他租下原房主曾某在长沙东方新城E4栋一套3室2厅带精装修的房子,每月租金400余元,但起租时间必须为10年。因为房租便宜,他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并一次性支付10年房租5万元。“当时,我要求他一起到芙蓉区人民法院公证处进行公证,他爽快地答应了,并主动出了600元公证费。”让粟先生没想到的是,今年年初,他在女儿家过完春节回到自己租住房时,却发现无法打开房门。原来他租的房子已被原房主曾某转卖给他人。“曾某的电话已停机,我一直无法找到他。”粟先生只能“赖”在所租房的客厅里,和新房东的承租户合住一起。记者看到,在粟先生租住的房间里,其中3间卧室已被新住户占据,粟先生只能在客厅的沙发上过夜。
新房主王先生说,2007年7月23日,他花41万从曾某手中买下房子,曾某在办过户手续时,在有无租赁一栏填的是“无”。
□律师说法
老房东涉嫌诈骗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志员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有关租赁条例,有“买卖不破租赁”之说,房屋的转让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执行,新房主在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前只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不能行使其使用权;旧房主在房屋转让登记时也必须如实说明房屋的出租情况。在该事件中,如果卖房者对买房和承租双方的隐瞒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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