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里,笔记本电脑遭窃,房客李茜说,这是门锁损坏导致的财物损失,房东对此应承担责任,故与之对簿公堂。
据李茜诉称:她与房东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入住后她便发现,承租房屋内的门锁已坏。经她多次提醒,房东才磨磨蹭蹭地安装了一个简陋的钣钮,这就导致在2008年9月15日时,房门钣钮被撬开,她放在屋内的笔记本电脑被人偷走。“房屋出租人应该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而房东明知房门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对我的安全提醒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对房门予以适当维修,这就是导致财物失窃最直接的原因!”李茜诉至白下区法院,向房东索赔笔记本电脑的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租房屋的现有条件下,李茜存放于该房屋内的自有财物,其自然毁损灭失及意外损害的风险理应由李茜自己承担;房东对于李茜物品的意外被盗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驳回了李茜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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